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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汛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件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7/27    浏览次数:880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省多地遭受强降雨的情况,针对汛后安全复工复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汛后安全生产通知。为全面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各项目部复工复产,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转发给联盟各单位: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切实加强汛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近期,我省大部分地市遭遇强降雨,多地降水量打破历史记 录,汛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也给房屋建筑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带来巨大压力。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 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汛救 灾的系列工作部署,切实加强汛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坚决 防控汛情引发的次生灾害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现就做好全省汛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高度重视,压实灾后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清醒认识当前我省 防汛救灾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本次洪涝灾害后安全生产面临的 特殊压力,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全力 做好汛后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灾后复工复产领 导小组,明确责任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积极督促各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开展汛后安全检查,严把复工关,确保 安全平稳。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消除安全隐患,严禁带病复工,坚决防 止发生次生灾害。

二、突出重点,全面消除灾后安全隐患

本次暴雨洪灾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一 是要在持续做好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和卫生防疫同时,有序做好灾 后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复工复产和员工生活饮食卫生安全工作。 二是各在建项目复工前,施工单位要根据项目受灾情况,认真制 定复工安全排查方案和除险加固应急预案,全面开展汛后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好施工现场生活区特别是地下室和地下有 限空间的全面消毒通风换气工作,重点排查施工现场深基坑、高 边坡、起重机械、高大模板、脚手架、临时用电、临时设施等重 点环节和部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检查出的安全风险隐患,要建 立动态台账,责任到人,限期整改,不留任何隐患和盲区。涉及 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 案汛后若有调整的,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三是各项目建设单位 要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开展项目汛后安全自查自纠,涉及 基坑安全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参加。各施工项目现场安全风 险隐患排查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要形成书面复工报告,经施工 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复查,达到复工 条件的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报当地 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恢复复工。危大工程安全隐患整改如涉及需勘察、设计、监测等单位提供审核意见的,必须经有 关单位复核合格签署意见后方可上报复工报告。四是各监理单位 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全面加强对施工企业复工风险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的监督审核,发现问题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当地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加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指导、督促各 方责任主体做好汛后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并对复工项目进行 抽查,凡在抽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达不到复工条件、特别是深 基坑或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未经复工检查验收的,一律责令停工 整改,对汛后安全检查工作未开展或开展不力的各方责任主体按 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厅要求及时报送防汛工 作情况简报,期间遇到重大问题或突发情况及时向省厅报告。

联系人: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谢巍

联系电话:0371 -66069890,13721448635

附件:1.房屋市政建筑工程汛后复工安全检查重点

          2. 汛后建筑工程安全复工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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